因对补偿标准有分歧,因此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事后,在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街道办便强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随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街道办称“拆除房屋是区政府的决定行为,我们也无能为力。”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杜先生是山西省人,在当地拥有合法住宅一套。因当地规划的需要,杜先生的房屋也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内。但是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杜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2月,街道办以及区政府在未告知杜先生的情况下,便招募城管、街道等人员,将杜先生的房屋拆毁殆尽。
同年,杜先生就房子被拆一事到街道办事处询问,结果得到的回答是“拆除房屋是区政府的决定行为,我们也无能为力。”随后,杜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杜先生认为,街道办和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及街道办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辩称,征收主体是区政府,街道办只是负责动迁工作,而且,在拆迁过程中,其就与杜先生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且在协商补偿时,给予了杜先生多套安置房源选择,但是杜先生对诸多房源均不满意,导致安置协议无法达成,所以才将该房屋拆除。
法院认为,街道办与区政府与杜先生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其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街道办拆除杜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上诉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区政府一直在积极的与杜先生协商补偿事宜,但是杜先生提出的补偿要求已经超出了上诉人的补偿范围,区政府为了整体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保留杜先生相关权利的情况下,才先拆除了涉案房屋,符合绝大多数公众的整体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就补偿标准有分歧,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杜先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并且还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
本案中,在杜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是复议时,相关部门应当向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就给拆除。在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无权自行实施拆除。因此,街道办、区政府直接对杜先生房屋实施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区政府的上诉,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是没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或搬迁的权力。在被征收人或其他权利人因种种原因拒不搬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不是直接强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遇到非法拆迁的行为或是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形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