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两位当事人是住前后院的邻居,原告在二人住所之间有三分菜地,而被告房后只有2米的使用权,但其强行在房后6米处建仓房(占用了原告菜地76平方米),堵塞了原告菜地往外流水的通道,使原告的菜地的水排不出去,形成水淹地,无法使用。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临江人民法庭审查发现双方均认可菜地是在20世纪90年代划分的,但是村委会并没有土地台账,村委会先后出具了证明和情况说明,但仍有矛盾之处,村委会也无法确认菜地权属。因此,本案中双方对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临江人民法庭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临江市人民法院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来源:正义之声网讯【张彤彤 王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