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作为土地权属证明、证据材料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