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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村委会能不能截留补偿款?
发布日期:2022-06-06点击率:259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征收则无补偿,不论是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需要依法及时足额地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并且,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截留、克扣、挪用征地补偿款。

  然而实践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且征收方会将被征收人所应得的补偿款直接发放至村委会,再由村委会逐一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可面对如此巨大的一笔补偿款,往往有人可能会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或存有侥幸心理(以为截留一点肯定不会被别人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挪动、截留征地补偿,侵害老百姓利益。

  1997年,谢先生同村委会签订了《节能温室和大棚协议》,共承包了一千多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相关部门进行棚户区改造,拟对谢先生所承包土地区块进行征收,并发布了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对此次征收的内容进行了告知。几天后,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

  为了积极地响应国家号召,谢先生便直接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拿到了部分征地补偿款,而剩下的土地补偿费则由村委会发放给谢先生,且由相关部门向谢先生出具了担保函。可是之后村委会并没有将剩余的补偿款如数发放给谢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接受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赶往谢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指导谢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又指导谢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如数给付谢先生土地补偿款。在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还企图狡辩,可凯诺律师也毫不示弱,最终在人证、物证兼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期限内给付谢先生剩余的补偿款。

  实践中,类似于谢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相关部门总会以自欺欺人的想法企图在征地拆迁中获得不当利益,但是违法行为迟早有一天会被发现。因此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不会与被征收人对簿公堂,站在与被征收人对立的位置上。

  如果因集体公共建设,那村委会是否可以截留补偿款呢?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确实需要用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那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必须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而若村委会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那么地上附着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就不在能截留的范围内了,一旦擅自截留那么就触犯了法律。

  因此,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能截留的也只有土地的补偿费。那么村委会就土地费村委会能截留多少呢?是不是可以全部截留?

  其实并不是的。

  对于具体能截留多少,每个地方都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中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中指出,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不是说不可以截留征地补偿款,但必须要遵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若利用职权擅自截留土地补偿款,那么则构成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