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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进城落户的农民,还能享受到拆迁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2-06-21点击率:244

  当下,全国各地许多农村地方村民的土地或是房屋都因各种公共利益因素被拆迁征收,比如修路、修建高铁、水利工程、光伏发电产业、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等等。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很大的工程,不仅涉及成百上千户人家,而且也关系到成百上千户家庭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因何展开的征收拆迁项目,首先一点是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践中,却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村民在征地拆迁开始的多年前就已经不在农村生活居住了,并且也将户口迁了出去,一直在城市生活,只不过在农村还有宅基地,那么如果此时遇上拆迁的话,那么这类村民,也就是进城落户的老百姓还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或是土地被征收都有哪些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以下六项补偿:一、土地的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四、青苗补偿费;五、农村村民住宅费;六、社会保障费。以上六项补偿是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缺一不可。

  不过获得上述六项补偿费用的前提是,在土地征收中,户口依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说,该被征地农民依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地缩减被征收人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但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农村,在城市落了户,并且也一直长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时就代表着该村民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倘若遇到了拆迁,也那其也有可能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如我们上面内容所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才可以获得,倘若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得不到的,而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主张应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果因为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从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就能看到,村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长期在城里工作居住,已经不依赖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时,那么一旦农村拆迁,想要获得与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最后,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但是进城落户也确确实实对农民的权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退出的农村户籍,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其就有可能享受不到,与还生活在村集体内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所以,是否退出农村户籍,转成城镇户籍,大家必须要考虑好,避免自身利益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