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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