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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保税港区某光电公司诉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2-10-21点击率:277

  钦州保税港区某光电公司诉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某光电公司与原钦州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建设项目在2012年12月之前开工建,2014年6月之前竣工。2013年2月,某光电公司取得土地证。经钦州市政府批准,2018年3月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以涉案土地两年未动工开发,已经构成闲置土地为由,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土地,并注销土地证。某光电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根据某光电公司、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有协调和解的意愿,考虑到某光电公司已经投入一定资金对涉案土地进行硬化,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未能查清涉案土地闲置原因、该公司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事实,且某光电公司愿意补缴土地闲置费和缴纳限期开发保证金,疫情期间某光电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遂组织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和某光电公司进行协调和解。经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在法院协调下,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保证金。一方面,保障行政机关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文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