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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出台指导意见,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发布日期:2022-11-02点击率:200

  汕头出台指导意见,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_全国动态】

  近日,汕头市司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土地权属争议的方法途径,共同起草并报请汕头市政府同意,出台《关于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作《行政裁决调解书》文书模板供参考使用,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应遵循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以有利于化解土地权属纠纷为出发点,规范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调解程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应当采取长效协作、个案协助方式,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政裁决先行调解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范围和主体,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范围内,区(县)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别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机构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衔接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机构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引导裁决的方式开展衔接工作,可以邀请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联合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调解;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属地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土地权属纠纷,应当告知、引导当事人直接向有权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机构申请行政裁决。

  《指导意见》要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衔接互动的具体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权属纠纷领域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专业化建设,在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多发区域,可以建立土地权属纠纷的专业人民调解队伍,为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互动提供有力支撑。

  下来,汕头市司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还将加强监督指导,推进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发挥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将土地权属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来源:九派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