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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登记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09点击率:313

  颍州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即“三权分置”)的意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应用,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3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州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即借款人)是指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所称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颍州区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以抵押的方式,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

  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区农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管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农经站)负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九条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必须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规范、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经农经部门鉴证;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三)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抵押权人应在农经部门配合下认真审核抵押人提交的材料。重点审查抵押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权使用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否将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重复设定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该宗土地上的农产品、建筑物及其他农业设施与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同时抵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规范、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下同)一份;

  3.抵押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4.抵押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承诺书(含家庭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一份;

  5.贷款合同一份;

  6.抵押合同一份。

  (二)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年检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一份;

  5.向土地流出方支付租金的证明;

  6.抵押权人与区农经站共同认定的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估报告一份。

  7.贷款合同一份;

  8.抵押合同一份。

  第十五条抵押权人应在农村网点设置专门窗口,集中受理、统一授信,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接受抵押人委托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并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抵押人发放抵押贷款。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委托抵押权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应与抵押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他人。区农经站也不得受(办)理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和流转交易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效以下要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

  (六)抵押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全部还清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况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

  第十九条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处置所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时,不得改变该宗农村土地的原有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应制定详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抵押人贷后资金运营情况,防止抵押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应重视自然对抵押人的风险评估,密切关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时提醒抵押人防范自然灾害可以产生的影响,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所生产的农产品销售与贷款偿还挂钩,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收获、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农产品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报告。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在农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续期间可将抵押物流转给他人,但流转合同中必需约定流转收益优先偿还抵押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区农经站和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分析制度,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颍州区农委及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分行报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发放情况、担保情况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贷款产生的利息,区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当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对不可抗力等造成抵押人无法清偿贷款的,纳入区涉农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区涉农续贷过桥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抵押权人对于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抵押人,在贷款额度和利率定价上给予优惠。区财政对相关保费、保险费按50%进行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来源:农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