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土”不让起纠纷,就地调解化干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以“和为贵”为相处之道。但是在面对一些切身利益的事情,如修建住宅、道路通行、土地权属等问题上互不相让,容易把邻里矛盾激化。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两年多未得以化解的矛盾纠纷。
原告白六某与被告白来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因土地权属争议,被告将原告种植在争议地上的水冬瓜树砍死后栽种了棕树苗。原告得知后,一怒之下便将被告栽种在的棕树苗拔除。
事情发生后,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白来某认为村委会的调解意见不利于自己,就到原告白六某承包地砍死砍伤原告种植十多年的一片棕榈林。乡调解委员会又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因双方矛盾积怨较深,仍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棕榈树损失48000元及误工费等。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被告态度十分强硬,拒不调解。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认可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双方对棕榈树单价的计算方式及被砍死砍伤的棕树数量分歧较大。面对固执己见的当事人,承办人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棕榈树的单价如无法协商解决需采用价格鉴定及鉴定的相关风险。最终,双方认可每棵单价以60元计算。但对棕树的损失数量双方各说各话,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为查明案件事实,消除当事人心头的疑虑,承办法官当庭通知双方于次日到现场进行勘察。第二天一早,承办人驱车两个多小时,再徒步一个多小时到涉案现场,到达现场时已是中午。在承办人的组织下,一行人顾不得休息,头顶烈日钻进杂草丛生茂密的棕林里。一个多小时后,涉案的棕榈树终于清点完毕。
看双方争议焦点已查明,承办人打算就地组织调解,但被告认为原告也要对其进行赔偿,相互抵消才愿意调解。面对固执的当事人,承办人始终不放弃调解工作,耐心地开导双方并告知,纠纷的源头是双方对均无权属的土地发生的纠纷,但双方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没有考虑到土地争议纠纷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途径解决。双方又因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本案,作为同村村民又是亲戚,理应本着心平气和的态度解决问题。通过承办人的一番劝说和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表示愿意就本案进行调解。
看到案件出现的转机,承办人当即在山顶上的棕林里组织了调解。最后,本案以被告在十日内赔偿原告7740元案结事了。调解结束时已是下午3点多,看到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淡淡的笑脸,承办人与书记员相视会心一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准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无论是判决方式结案,还是调解方式结案,都必须充分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并进行充分的释法析理,才能更好地为促成调解奠定基础,也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红河县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落实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驾护航。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