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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其它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来源:农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