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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应当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关于“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的规定,对于二轮承包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补签;对于二轮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应当重签承包合同。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