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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毁幼苗,权属争议如何了?
发布日期:2024-09-20点击率:41

  土地纠纷毁幼苗,权属争议如何了?

  土地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之一,随着农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发生纠纷时,很多群众选择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到法院起诉。可凡是涉及土地的纠纷就都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来看隆化县人民法院张三营人民法庭处理的一起因土地权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双方的土地相邻,由于各自认定的亩数不同,双方素有积怨。2022年6月份,被告还将原告耕种的玉米苗砍掉损毁。原告考虑到是亲兄弟,为避免之后再因土地发生纠纷,找到村委会予以调解,村委会为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但在2024年,被告先后两次将原告耕种的玉米苗砍除1000多棵,原告认为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两次报警,调解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返还属于自己的土地。

  法官调解

  本案中被告毁坏幼苗行为确实不当,但原告是否是在自家土地耕种的玉米是确定本案的关键,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要彻底做到定纷止争就必须直击土地权属这个要害问题。受理此案后,颜海英法官意识到双方怨恨情绪较大,先是通过“背靠背、拉家常”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在听取双方诉求后,确定本案的确属于土地权属问题,受毁土地属于谁无法界定,已超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审理范围,但为尽量解决矛盾,张三营法庭联合张三营镇罗古营村两委干部共同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仍各执己见,一方要求按1982年土地台账分地,另一方又要求按1999年土地台账分地。现状是村委会又出具了一份调解协议,一方同意遵守协议,另一方要求重新量地。在法庭进一步释明如属承包地权属纠纷,应由土地部门确权解决时,双方才说出二人均已收到土地确权证书,只是对各自证书中载明的亩数均不认可。但证书记载亩数均多于老台账记载,双方积怨更多是因为双方二十多年前更换自留地及房基地,现在原告又想换回而互生不满。法庭及村委会干部不厌其烦地释法明理,从原告与被告的家庭争议双方无相应证据无从裁判,讲到家庭和睦邻里乡情;从土地确权证书与实际不符的变更撤销程序,讲到现有状况双方均未存在权益受损;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讲到希望双方以和为贵,平纷止争。通过近三个小时的努力,最终案件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此案中由于土地争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如果在土地权属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就需要明确土地权属,凡属于四至界限不清、超出土地承包经营范围、权属不清的土地纠纷都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积极友好协商或寻求人民政府解决;对于已经土地确权并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认为与实际不符的,当事人应及时提请确权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这样不但会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支出,更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有效节约国家司法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