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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对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发布日期:2024-11-05点击率:60

  最高法案例: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对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裁判要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一九八六年三月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北关区政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确认该2.824亩土地为国家所有,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路录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68号。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织染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64号。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因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关区政府)土地行政裁决及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明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安阳织染厂(以下简称安阳织染厂)因厂区建设、家属院用地,自1956年以来共计占地11次,实际占用豆腐营村土地75.917亩。一、二审认定安阳织染厂实际占地49.102亩,与事实不符,亦与安阳市政府安政土〔2003〕3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关区豆腐营村委会和安阳织染厂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查明的占地面积相矛盾。安阳织染厂通过临时征用土地、租赁土地、占用42间房屋等方式,侵占光明公司土地共计23.991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判决返还。安阳市政府2003年作出安政土〔2003〕9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北关区豆腐营村委会与安阳织染厂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的通知》后,至今未重新作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北关区政府无权作出北政文〔2017〕24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安阳织染厂与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均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被诉的北关区政府土地确权决定及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改判支持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安阳织染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就安阳织染厂厂区土地使用权提出登记申请后,安阳市政府作出〔2016〕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安政阅〔2016〕85号《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北关区政府处理安阳织染厂与光明公司土地权属争议,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北关区政府具有对案涉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一、二审查明,安阳织染厂厂区实测占地49.102亩,其中33.49亩土地系经原安阳市建设局1956年至1982年先后七次批准后征用,北关区政府确认该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安阳织染厂和光明公司并无异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一九八六年三月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案涉临时征用的10亩土地系安阳织染厂经原安阳市建设局1958年10月14日批准后占用;租用土地2.788亩系安阳织染厂1969年至1972年租用豆腐营大队7.527亩土地因修建洹滨南路占用部分土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该两部分土地自安阳织染厂使用后至今未予退还,租用的2.788亩土地上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北关区政府将该两部分土地确权归国家所有,符合上述规定。关于剩余的2.824亩土地,根据原安阳市人民委员会(59)会办字第91号《关于印染厂与织染厂合并生产的请示的批复》和安阳市政府安政〔1982〕225号《对北关区政府〈关于安阳织染厂后院原大资本家余照林的房产权应归豆腐营大队的请示〉的批复》,安阳织染厂曾合并原漂染合作社土地并购买房产局房屋11间,虽然上述两份批复未载明所涉土地的具体面积,但可以证明安阳织染厂占用土地来源。光明公司主张该部分土地归其所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关区政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确认该2.824亩土地为国家所有,并无不当。

  安阳市政府安政土〔2003〕3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关区豆腐营村委会和安阳织染厂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确定的占地面积包括厂区土地、家属院土地等安阳织染厂全部土地面积,本案所涉49.102亩土地仅为安阳织染厂厂区土地面积,两者不一致系客观事实,光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认定的土地面积与上述确权决定确定的面积相矛盾,理由不能成立。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北关区政府北政文〔2017〕24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安阳织染厂与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光明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光明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光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海婷

  来源:行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