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甲村庄前河道以南与乙村交界地的15亩土地,甲乙两村均主张应为自己所有并为此诉至法院,法院能否直接裁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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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村委会诉称甲村庄前河道以南15亩土地属于甲村委会所有,一直由甲村委会对外发包。2021年,张某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没有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私自将该15亩地给乙村委会所有,并与乙村委会签订争议地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签订程序均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争议地证明无效。
诉讼期间,乙村委会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确认涉案15亩土地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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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签订争议地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关于幸福街道甲村北大沙河治理工程与平安街道乙村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占地,经上级测量公司测量,甲村庄前河道以南与乙村交界地15亩土地为争议地,经两村负责同志多次协商取证,结果是甲村庄前河道以南争议地15亩全部归属乙村所有,双方签字为证。该证明加盖有乙村委会的公章及乙村负责人的签字,同时加盖有甲村委会的公章及负责人张某签字。甲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以涉案15亩土地应属于其所有且张某签订证明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由,要求确认该证明无效。涉案证明加盖了甲村委会公章,对外代表甲村委会,甲村委会否认其已经盖章认可的证明,实质上是否认其已经认可的证明所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且诉讼中,乙村委会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15亩土地归其所有。综上,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甲村委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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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权通过判决直接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素材由开发区法庭提供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