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因地上空间使用权产生的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某县新亚商城有限公司(本篇以下简称新亚商城) 的前身是南大楼饭店,隶属于糖业烟酒公司所有。1991年5月24日,县糖业烟酒公司在南大楼饭店翻建时,因胜利居委会搭建房屋受到影响,经协商县糖业烟酒公司做出让步 并承诺,“从居委会五金商店西墙北口向西让 1.00~ 1.20 米,为新建商场东墙基础线。东墙体建到二楼时,三楼墙你向东延伸不超过 1.20 米。”南大楼饭店翻建后更名为苏云商场。1992年9月3日,苏云商场更名为亚细亚商场,并取得国用〔1997〕宇第1348号国用土地证。1994年5月26日,中国银行(本篇以下简称中行)其县支行购买了胜利居委会的五金商店。1994年12月16日,在翻建时,与亚细亚商场签订《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甲方东墙体凸出部分重直向下土地的使用权属亚细亚商场所有”。2003 年,企业政制,亚细亚商场整体出售,变更为“某县新亚商城有限公司”,取得国用〔2004〕宇第 0090 号国用土地证。除与中行某县支行相邻处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米部分的外边缘垂直向下部分没有登记外,其他和原始登记一致。2006年,中行某县支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2006年12月27日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中行某县支行颁发国用〔2006〕 第1788号国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面积由140平方米 变更为 150.6 平方米,将申请人登记发证时与中行某县支行相邻处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 米部分的外边缘垂直向下没有登记部分变更到中行某县支行名下。权属来源证明为1994年 12月16日某县亚细亚商场与中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协汉书》。2013年11月20日,中行某县支行将该案争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卖给案外人李某,并且房产已过户至李某名下。新亚商城认为存在土地重复登记,申请搬销县人民政府领发的中行某县支行所有的国用(2006〕 第 178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行某县支行申请驳回新亚商场申请,维持现状。
调查处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受理后责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2004 年2月11 日,新亚商城根据企改复(2003)第80号《关于同意 亚细亚商场有效资产整体出售的批复》,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县亚细亚商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在地籍调查中,新亚商城和邻宗地使用权人中行某县支行、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胜利居委会)、县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都到场进行指界,相邻各方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丈的宗地界址、面积和宗地图均无异议,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上报审批后,于2004年2月17日批准土地登记并领发国用(2004) 字第 0090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新亚商城所取得的上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及界址系其主动申请,并由权利人及相邻宗地使用权人现场指界认可的,所登记的土地四至范围并不包括“新亚商城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 米部分外边缘上下垂直向内的土地”。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认定,新亚商城不拥有此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复登记。新亚商城不服,于 2014年6月 1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构调解,新亚商场和中行某县支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1)新亚商场享有争议土地二楼以上部分的空间使用权利,二楼以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归中行某县支行所有。 (2)双方约定在今后土地使用中严格按照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有关问题。
案例评析:针对商业地产相关的土地争议的确权工作,往往会面临多次的交易变动造成的用途改变、外观变化和权属变更,在处理此类用地的争议时,需要细致地对争议主体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的证据进行梳理,并且合理区分交易是否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这样才能准确确认土地的权属。土地确权结果往往涉及多方的利益,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应该充分发择调解的作用,通过形成调解协调双方的利益,在双方的利益诉求间取得平衡点,也在尊重双方的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双方签订相应协议,确保用地权属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该案中,该宗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难度较大。还发生过产权转让行为,这都成为该争议处理的难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坚持查清事实,厘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在双方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促使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最终使问题得以解决。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