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权属认定错误导致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XX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县2023年度第XX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23〕XX号),同意XX县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XX公顷。该批复涉及2个村,共3个地块。2号地块共用地XX 公顷(其中征收申请人张某所在村集体土地XX公顷),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张某主张的土地在2号地块内。张某对该批复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土地征收报批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期间,张某提交了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张某现场指认的0.9678亩园田和0.03亩祖坟地块已被征收。
02
复议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本案中,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张某现场指认的0.9678亩园田和0.03亩祖坟地块已被征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主张有使用权的土地与案涉征地批复无利害关系。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征地批复前,对2号地块中张某所在村集体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征收地块已划拨建设城镇村道路,如撤销该批复,将对城镇村道路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对批准征收2号地块中张某所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确认违法。
03
典型意义:
土地现状调查首先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即被征收土地位于哪个乡(镇)、哪个村。其次要查明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即被征收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权属是否清晰、权属是不是有争议等。再次需要查清被征收土地的地类,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是耕地还是林地、草地、园地等。然后要查清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及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最后是要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后的调查结果是拟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重要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准确了解和掌握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主办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河北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