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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承包方代表李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村内相应位置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共30年。2019年7月1日,区人民政府向李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内容有:承包方代表李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包括李某、王某6(去世)、王某7(去世)、王某2、姜某(新增)、王某3(新增)、马某(非农),承包地确权总面积5.47亩等。后,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6名下的位于村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理中查明:王某6(2018年12月6日去世)与李某(2019年10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系王某7(2014年9月24日去世,未结婚生子)、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5。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去世,由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