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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0-13点击率:334

  为规范我县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用于县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但属于市政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公安、应急、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规划条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主导功能)、建筑面积等规划内容;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申请单位应提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设定。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1]

  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存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六条 连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同地表建筑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到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或者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地下第一层划拨价款按照地表划拨价款(若对应地表未确定划拨价款,则按照征地成本计算)的30%确定,地下第二层划拨价款按照地下第一层标准的一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价款。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第一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楼面价的30%收取,地下第二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下第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价款。

  (三)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第一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起始价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楼面价的30%确定,地下第二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起始价按照地下第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价款。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其起始价与地表部分一并计入起始总价。

  (四)本《办法》出台前已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时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地下空间使用条件,而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空间,经批准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规模(但计算建筑总面积),按照“统筹兼顾,尊重历史,依法处理”的原则,直接补办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为地下一层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成交价格楼面价的30%计算,地下二层的土地价款按地下一层价款标准的50%补缴,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价款。 [1]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用途,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确定。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表建设用地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算时间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算时间一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用途分类确定,但不得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九条 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以及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地下总用地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签订出让合同,并参照单建的地下工程明确规划条件。

  出让年限和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应当遵循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将不同层数的地下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宗地和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登记程序和登记资料等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申请登记;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地表和地下等情况分别申请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关建筑和设施,并依法给予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依照执行。

  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