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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土地,是指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果园、牧地、荒地、水面等。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指导和监督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与登记
第四条依法确定村级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五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级集体土地的登记工作,明确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依据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用途。
第八条严格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章农用地管理
第九条加强农用地管理,确保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十条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禁止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及进行非农业建设。
第十二条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五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优先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村产业。
第六章土地流转与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流转合同需明确流转期限、方式、价格等内容,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第十九条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撂荒土地。
第七章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依法进行的征地,应按照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二十一条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生产生活。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限期退还款项,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石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陵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