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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国有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11-04点击率:307

  科尔沁区国有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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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尔沁区国有农用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科尔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科尔沁区辖区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不含设施农业用地)。

  第三条? 科尔沁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应到相关部门登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禁止毁坏林木、草原非法进行开垦,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第五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山、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条? 已开发利用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资源,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应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形式发包。

  第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同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承包形式。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缴费形式、时间、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合同签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手续:

  (一)界址不清、权属不清、空间相对位置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二)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审批条件的;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规划、公路或铁路保护区、河道或沟道管理范围内,以及水源保护地和压砂地范围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方有义务缴纳土地承包费。对拒不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纳入国有农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和开发利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承包经营方式登记的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企事业单位专业化生产的情况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方要建立约束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生产。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第十五条? 要利用国有农用地的优势,发挥国有农用地的作用,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

  第十六条?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禁止在职、在岗的各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社保部门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承包权。

  第十八条? 原登记为划拨国有农用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换证书、名称变更、面积减小变更等需要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第十九条? 对承包年限届满的土地应当收回并通过招拍挂程序再次对外发包。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费用统一纳入科尔沁区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该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弃耕、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非法开垦、草原、林地的,由区农牧业局、区林草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倒卖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转让、承包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国有农用地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属争议、合同纠纷等问题,由主管部门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调查、多方协商等方式,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修订或者调整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