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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案情简诉:周某某与黄某某为同村村民,多年前,黄某某在周某某有承包经营权的旱地旁开垦了0.3厘的土地。周某某为忙于生计,疏于管理责任田,长年累月,黄某某不断拓宽了种植面积。2025年6月,周某某发现自己的田地被黄某某实际占用。因黄某某的开荒行为,导致原本的公共耕作通道改在了周某某的责任田里通行,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尽管村委多次调和,也未能解决问题,故而周某某向镇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周某某的调解申请后,镇综治中心迅速行动,联合村治调主任、驻村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走访了邻地村民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两次现场调解均未成功。核心问题在于黄某某坚称其耕种的土地是自家从80年代开荒延续至今,认为“谁开荒,谁所有”,否认侵占事实。
“这块地是我家婆八几年一直种下来到现在的,不管你有没有证,这块地就是我的”“我的田地分田到户时大队就分下来,而且你婆婆当时开荒也是只种了一点生菜”。双方对地块边界、历史边界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现场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调解员以土地经营证为突破口,要求双方出示争议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某提供了清晰载明争议地块的权属证书。经专业勘测放线对比,确证黄某某耕种范围已超过周某某的部分土地。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法理角度出发,重点对黄某某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普法教育工作,经过耐心、细心地思想劝导,黄某某意识到自己的侵权的事实和严重性。黄某某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周某某的利益造成了伤害,遂退出侵占土地部分,并让出80公分宽的路,作为今后群众耕作的通道。此次成功调解既解决了周某某土地被占的苦恼,也解决了通行的问题,成功化解了土地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以“开荒”为由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于法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确认土地陈高经营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最高证明力,是确定权属的核心依据。
普法小课堂:
在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常因历史遗留和个人理解差异引发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同土地的“身份证”,是确权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当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依据相关法律确认土地权属,必要时,可求助专业机构进行测量评估,用事实说话。同时邻里间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冷静沟通,优先考虑通过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方式依法解决,共同维护法治乡村的治理理念。
凭祥镇综治中心
稿:张丽丽
来源:凭祥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