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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未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者即要求单方确权,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25-11-21点击率:307

  【裁判要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黄金忠、宋素梅于2016年9月2日向鹿邑县政府申请确权,但其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中仅将鹿邑县人民政府列为确权被申请人,黄金忠、宋素梅亦未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个人或单位,其以使用案涉土地多年为由要求鹿邑县政府进行单方确权,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鹿邑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金忠,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素梅,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黄金忠、宋素梅因诉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邑县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4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金忠、宋素梅申请再审称,1988年,黄金忠一家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村民位金林的部分宅基地,虽然当时签订的协议无法找到,但多年来黄金忠一家一直占用使用该地块,没有人提出异议。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政府都查明争议地系宅基地,并非集体荒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黄金忠一家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将案涉土地确权给黄金忠。黄金忠取得争议土地已经几十年,当时的规定不健全,证据保存的也不完整,二审法院要求黄金忠提供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强人所难。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并支持黄金忠、宋素梅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黄金忠、宋素梅于2016年9月2日向鹿邑县政府申请确权,但其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中仅将鹿邑县人民政府列为确权被申请人,黄金忠、宋素梅亦未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个人或单位,其以使用案涉土地多年为由要求鹿邑县政府进行单方确权,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鹿邑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黄金忠、宋素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金忠、宋素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