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土地权属争议由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可由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解决。这两个层级的政府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据实公正裁决。
1.乡镇政府更多调处的是个人与法人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县级以上政府则主要侧重处理法人间的土地所有权争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若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