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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草原、林木权属 争议行政裁决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5-12-08点击率:229

  关于对土地、草原、林木权属 争议行政裁决的情况说明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综上所述,昌吉州自然资源局无权关于对土地、草原、林木权属争议进行行政裁决。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0日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