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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发布日期:2026-01-28点击率:97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森林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根据《森林法》第 17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