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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甲、乙、丙、丁四人为亲兄弟,四人父亲在世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将其耕种的一片土地通过口头分家的形式分给甲耕种,但是明确表明如其他兄弟需要建房时,甲需拿出土地,后甲一直耕种该土地近二十年,兄弟四人对此无异议。
随着小城镇建设的推进,甲耕种的土地因临近乡镇街道开始升值,争议随之产生,兄弟开始争夺耕地的使用权:甲认为争议地已经由老父亲通过分家的形式分给其耕种,土地使用权应该由其享有,乙、丙、丁三人以“建房”为由,要求弟兄四人平分该争议地,且认为争议地只是暂时由甲耕种,一旦其他三人有建房需求,甲就应当无条件让出土地。
因存在争议,根据有关法律和某省政府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因此甲一直未能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甲一直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将争议地确权给甲,但其他兄弟三人一直不同意。
2021年6月,甲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乡政府将该地确权给甲。
2021年9月,乡政府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确权决定,将该争议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甲乙丙丁四人已经去世的父亲。
2021年11月,甲收到确权决定书后,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确权决定,并将土地确权给甲。
2022年1月,某县政府复议机构公开举行复议听证;经过听证后,乡政府自行撤销了确权决定书,甲随后撤回复议申请。
普哥说法:
甲在申请确权时未能选择正确的确权主体;乡政府在处理甲的确权申请时,超越了职权,适用了错误的依据,作出了错误的确权决定。
第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主要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二,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通过案情可知,争议土地一直由甲耕种,该争议地未转变为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宅基地,确权是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无权对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乡政府的确权决定书在实体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问题。
普哥建议:甲的维权途径:
一是进行和解。甲、乙、丙、丁四兄弟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和解,这是最佳方式;
二是请求调解。在和解不成后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等调解;
三是申请仲裁。在和解、调解不成后,可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设在县级农业农村局);
四是依法起诉。在和解、调解仲裁不能解决争议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政府如何正确履职?
乡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群众,首先要带头学习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有权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普哥感悟:甲乙丙丁四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为了有限的利益而抛弃血脉亲情,值得吗?
来源:普哥说法
来源:法治陇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