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林地权属确权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26-06-08点击率: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1.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2. 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17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3. 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来源:北票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