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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一、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王某兴与杨某方承包地东西相邻,两地历来以天然土埂作为分界界线。受常年雨水冲刷、自然风化侵蚀,原有分界土埂彻底损毁灭失,导致地块边界无直观标识、权属范围模糊不清。此前,杨某方在原土埂沿线栽种十棵连翘树苗,经过多年培育管护,苗木成株挂果,产生了稳定的经济收益。王某兴认为,该批连翘树苗全部坐落于自家承包地范围内,属于杨某方越界侵占种植,苗木及全部收益应归其所有;杨某方则坚持系按照历史地界栽种,不存在越界侵权行为。
因无有效地界佐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发生口角争执,邻里关系持续恶化。2026年6月25日,王某兴向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依法厘清土地权属、化解纠纷。
二、调解过程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先固定事实、再疏导情绪、后释法调处、最终和解息争”的工作步骤,规范有序开展调解工作。
(一)实地核查取证,客观固定事实
针对本案权证记载简略、原始地界灭失、事实难以认定的问题,调解小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现场开展实地勘验。通过调取村内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原始分地档案,比对地块四至信息与历史界线,初步核实涉案种植区域存在越界情形。同时走访当年分地老干部、知情村民,结合现场找到的原始界石实物,形成档案记录、实物界标、证人证言完整证据链,最终查实案涉连翘苗木全部种植在王某兴承包土地范围内,确认杨某方存在客观越界种植行为。
(二)背对背疏导,化解对立情绪
为避免双方正面冲突、激化矛盾,调解员采取背对背单独沟通方式开展情绪疏导。一方面充分肯定王某兴合法维权诉求,明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安抚其多年积怨;另一方面耐心向杨某方讲明客观事实,区分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告知其虽无恶意侵占意图,但客观上占用他人承包土地、侵害他人合法物权,存在实质性过错。经过多轮沟通劝导,双方对立心态逐步消解,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
(三)面对面精准释法,厘清权责边界
在双方情绪平稳、具备协商基础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结合案件事实开展精准以案释法。重点阐明,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借地界不清侵害他人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妨害。杨某方未核实权属、未尽审慎义务擅自越界种植,已构成物权侵权,权利人依法有权要求返还土地、排除妨害、主张权益。清晰的法理阐释让双方彻底认清自身权责与法律后果,成功打破纠纷僵持局面。
(四)情理融合磋商,达成和解共识
调解过程坚持合法公正与乡土情理兼顾,杜绝机械执法、简单处置。考虑双方多年邻里关系,且杨某方长期投入人力物力管护苗木、付出实际劳动,调解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王某兴顾念邻里情谊,主动放弃移除苗木、独占收益的诉求;杨某方正视自身过错,主动致歉认错,自愿配合勘界定界、协商分配收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确定权属归位、共同管护、收益共享的柔性化解方案。
三、调解结果
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本着合法合理、邻里和睦、诚实守信原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一次性终结化解,具体约定如下:
(一)固定永久土地边界。以现场查实的原始界石作为双方承包地永久分界,双方后续耕种、栽植、管护土地均严格恪守该界线,严禁擅自越界占地、扩种。
(二)明确权属与收益分配。案涉连翘苗木对应的土地权属、苗木所有权归王某兴所有;结合杨某方多年管护投入,实行年度轮流收益模式,2026年收益归杨某方所有,自2027年起双方逐年交替轮流采摘获益。
(四)明确共同管护责任。案涉苗木后续施肥、除草、修枝、病虫害防治等日常管护工作由双方共同完成,管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五)一次性终结纠纷。双方就本次土地边界、苗木权属、收益分配等争议不再另行追责、不再重复主张权利,承诺今后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维护良好邻里关系。
协议签订后,村干部、老组长现场勘界划线、固定界址,双方签字确认、握手言和,多年邻里积怨彻底化解。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承包经营权侵权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途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制度规定】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员可根据纠纷实际情况,耐心疏导、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土地争议处理原则】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五、卢小司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地界标识灭失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邻里纠纷,也是基层乡村最具代表性的涉农物权、相邻关系纠纷,对基层依法调解、源头治纷具有较强普法指导意义。
(一)重证据、尊历史,是处置纠纷的首要前提。农村土地纠纷年代跨度大、口头约定多、原始证据易灭失,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定案。处置此类争议,必须依托官方档案、历史界标、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尊重历史事实、立足客观现状,确保调处结果公正可信、合法合规。
(二)守法律、明权责,是定分止争的根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害。邻里相邻关系并非无边界包容,行使生产经营权利必须严守权属范围,越界占用、擅自种植均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三)融情理、柔调解,是邻里解纷的关键方式。乡村邻里纠纷兼具法律性和人情性,人民调解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分清是非对错,也要兼顾农户劳动付出、珍视乡土邻里情谊,通过柔性协商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法理、情理、事理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定边界、抓源头,是杜绝反复的治本之策。地界模糊、权属不清是农村土地纠纷高发根源。调解不仅要化解当下矛盾,更要通过勘界定标、固化权属、书面确认,从物理和制度层面厘清边界,从源头预防同类纠纷反复发生。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遇土地权属争议,务必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冲动对立、激化矛盾。
来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来源:卢氏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