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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屋拆迁,必须要明确这几点,才能保障拆迁户权益
发布日期:2019-10-31点击率:686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复杂,虽同为拆迁,但涉及到的补偿以及依据的法律条例等都不一样。不过我们暂且不说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与补偿上面是否一致,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仍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关于临时安置过渡费的问题、强拆的问题等。关于这些问题,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阐述一下。

一、征收补偿中的过渡条款不能替代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第二种是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下获得的安置补偿,必须都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另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的安置问题,一般如果安置房在建设期间,安置被拆迁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征收方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的费用,被征收人可自己租房住,对于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租金;第二种是周转房,对于何时回迁,每个地方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回迁期限,如果在期限内还不能回迁的,征收方就需要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补偿的过渡条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获得实际安置之前,双方当事人关于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的具体安排,不同于作为征收补偿主要内容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主要条款。

  过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仅有过渡条款的过渡协议不能替代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过渡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交由征收机关拆除的内容,必须与明确约定征收补偿主要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结合起来,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二、强制拆除的拆除程序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强制拆除,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出现强拆的现象,大多数都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时造成的。但是强制拆除并不是想拆就拆的,它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拆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拆除必须是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发生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拆除前,征收方是没有权利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

  然而实践生活中,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并非如法律所规定的这般。因此,大家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的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方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还应当遵循以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必须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的。从前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之所以要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的就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能够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

  征地拆迁涉及老百姓的自身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了解拆迁的背景以及相关的拆迁政策,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如果有疑问,要及时的提出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咨询律师。在遇到自己没办法解决的问题时,可让律师尽早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