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2022年拆迁中,三种会降低拆迁补偿的情形,你要提前知道,避免吃亏
发布日期:2022-07-18点击率:217

  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很多人都盼望着自己家能遇上拆迁,这样一来便解决了还需要自己贷款买房的大难题,当然了你家拆迁后能拥有几套房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说,只要一遇上拆迁,家家户户都能因拆迁一夜之间手握几套房。

  实践中,不乏拆迁之后仍然以租房过日子为生的情况,有的甚至是生活质量远远不如拆迁之前,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越拆越穷。事实上,法律上明文规定,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越拆越穷呢?看看你是否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征收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拿到了建房审批,有依法登记等。对于这样的房屋,那么有的征收方就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甚至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偿。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现在无论是谁进行建设,都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进行登记等。反之,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也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证,便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话,那该房屋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有可能被征收人方冠以“违法建筑”之名。

  根据杭州市于近日发布的《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对未经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一旦因没有登记等因素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拆迁补偿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没有补偿。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如果没有入户调查,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大家,那么就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

  总之,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如果不想让拆迁补偿变低,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认为房屋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后擅自翻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事实上,抢建、扩建、抢种等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如果征收方以房屋是在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建的或是翻建、扩建的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通常会不予一分钱的补偿。因为,我国法律上或是地方法律法规上均有相关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即发布拆迁公告之后,任何人是不可以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扩建、翻建等行为的,否则就会不予补偿。

  比如《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但如果房屋是在发布征收决定或是拆迁公告之前建的,那么自然就算不上是抢建等,自然是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的。如果征收方未弄清楚建房时间,就说房屋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建的,是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那则是说不过去的。

  三、房屋被认定为“危房”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房屋被征收方鉴定为“危房”也是时常发生的事情。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且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组织工作人员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将被征收人的另一部分房屋挖个大洞,然后再将被征收人这部分的房屋鉴定为“危房”以实现征收目的,凯诺律师就代理过这样的案子。

  房屋一旦被认定为“危房”,且被征收人相信了征收方的话,那自然就会拿到极低的拆迁补偿。但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太合理、合法的,而且最主要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其他人无权对申请危房鉴定。

  因此,在实践征收中,申请危房认定的主体是征收部门的话,那么则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在拆迁补偿未谈妥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房屋损坏,认定为危房,那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降低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对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尽快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