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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注意这四点
发布日期:2022-07-27点击率:211

  国有土地上房屋跟集体土地征收是一样的,法律上对征收程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说,近几年的征地拆迁相比以往来说要好得多,也进一步的维护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有依法依规的征收。

  但是实践中,也难免有个别征收方为了短时间内完成征迁工作,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跳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做一些有损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说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同意,擅自选定等。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当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评估机构没有在期限内协商选定的,需要通过抽签等方式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

  但是评估机构并非是由征收方来选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协商选定,那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决定,而是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提出,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权利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均有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权利,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有选择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则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此时,如果征收方拿到补偿协议让签,建议被征收人最好别签,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要求听证

  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时,许多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觉得不合理、不公平,但又只是嘴上说说,其实,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是有向上一级部门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事关自己切身利益,所以如果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时,那么一定要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间内,向相关部门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听证或是提出自己的意见,否则相关部门就会认为您对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就会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您进行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评估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

  实践中,有的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往往仅凭几张图片或是航拍图就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这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对被征收人也很不公平。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否则则无法反映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未考虑上述因素,单凭几张图片就作出评估报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拿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