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律师:需要注意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需要达成协议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双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协商好的所有事宜白纸黑字地明确在协议里。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这样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可以敦促相关部门能依法行政,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然而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个别的征收项目中存在拆迁协议内容并非完整、内容并非清晰明确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换言之就是,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为了能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项目,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企图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
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几种行为就有征收方口口声声地答应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所提出来的要求,即只要被征收人先交出土地,腾空房屋,就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更大、位置、朝向更好的安置房,让被征收人先行选择安置房,或是答应给予被征收人较高的拆迁奖励费、搬迁费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会答应自己提出来的要求,便会信以为真,马不停蹄地将房屋腾空,并上交房屋所有权证,交出土地,最后却发现,征收方让自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面是什么也没有写,所有的重要事项都以空格的方式来代替,有的虽然没有马上搬迁,但一听到会有很高的补偿拿时,便会在征收方口口声声地答应中迷失自我,直接签订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事后房屋被强拆,征收方却矢口否认。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数不胜数,但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千万不要做拾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如果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事后有征收方工作人员主动找上门来突然答应你所提出来的所有条件,那对此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大家一定要牢记“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句话。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先行提出,只要你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搬迁,就会给予你什么样的好处时,广大被征收人就应敬而远之,尤其是在什么书面协议都没有,或是所答应的事项均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别签订这样的空白协议,更不要着急忙慌的腾空房屋。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双方在协商好补偿事宜之后,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总之,征地拆迁只有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才算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