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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征地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现的两大纠纷
发布日期:2024-01-23点击率:164

  北京农村征地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现的两大纠纷

  征收集体土地相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来说要复杂得多,首先一点就是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不需要。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则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一旦实际占用耕地,那就是违法征收。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不断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这几年非常的普遍,征收集体土地不仅意味着耕地要有所流失之外,也意味着许多农民老百姓要失去了自己的承包地。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众多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流程有所了解。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矛盾,我们常见的就有征地补偿纠纷、征收流程纠纷、强制执行纠纷等等,下面我们就常见的这几个纠纷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是征地补偿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另外,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实践中,倘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这个补偿原则,那则意味着不公平、不合理。另外,还有一点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自己所有,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情况下也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将这些补偿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制定分配补偿安置方案后,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实践过程中,有绝大部分村委会就会直接将这两项补偿费据为己有,这其实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提高警,一旦遇到村委会侵占这两项补偿费用时,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对于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可以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都不满意,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对修改的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如果还不满意,那么我们就需要及时审查相关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了。不过此时,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搬迁,一旦搬过对自己就会非常地不利。

  二、征收流程不合法引起的纠纷

  补偿合不合理,公不公平,跟征收流程有着很大的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在具体实施征收之前,必须要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事项,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需要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意见,则可以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向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征地。对于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需要依法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决定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措施的,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为了省事,常常会直接跳过某一环节,直接进行下一步征收程序,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在被征地农民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是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等,这种征收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需要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之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征收之前未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就直接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这也是违法征地中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无论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哪种违法征地行为,对被征地农民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大家在遇到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先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强制占用耕地的现场照片,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照片等,另外,也可以第一时间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打12345反映,当然,还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

  当然了,在土地征收流程方面,很容易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有所减少的,不光上面几种违法征地行为,还有评估机构选定方面,也常常出现不利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是需要由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如果协商选定不成,则可以通过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来确定。

  只不过,实践中,在评估机构选定方面,经常是征收方直接选定,并不经过被征地农民,这样一来,那就很容易让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失。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环节,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引起重视,该由自己做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自己做决定,千万不要由别人帮自己做决定,更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的身上。一旦发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要求他们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集体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了补偿纠纷、违法强征、强拆等行为,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相关部门谈话时的录音、录像等,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