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需要有哪些文件?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农民老百姓自身利益的大型活动,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所以,关于征地拆迁,我国有着很严格的要求,有很严格的征收程序,无论征收主体是谁,征收目的是什么,相关部门都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将所有的征收程序都落实到位,补偿落实到位之后,才可以开展正式的征收工作。只不过,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常常是“东一榔头,西一榔头”征收程序颠倒,又或者是什么法定程序也没有履行,就强行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房屋。近日,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李某是陕西西安市的一位村民,在两年前,当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了自己家三亩多的土地,当时征收的具体情况、信息是由村委会口头转达,没有具体的文件,而且直至征收工作正式开始,李某也没有见到过涉及自身利益相关的文件,比如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土地现状调查表、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过了一段时间,村委会就直接要求李某去村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实践征收中并不少见,虽然法律法规上对征地折迁有着严格的规定,绝大多数征收方在征收中,也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但还是有极个别的征收方踩着法律的底线实施,依法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补偿安置权等,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至少十个工作日,告知广大被征地农民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另外,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完成这两项工作以后,接下来就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表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范围所在的乡(镇)、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少于三十日。
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最基本的征地工作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在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将征地批文进行公布,同时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布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事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表以及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文件都是必须要有的,如果没有那说明此次征地行为不合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