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关键看这几个程序是否有做到位
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这一份文件其实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有了房屋征收决定,说明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告知了大家此次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房屋征收决定中会附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约期限等信息。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方式,一般情况下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之前,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该公告中除了我们上面说到的内容之外,还需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权利,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权利,不能仅以电子的形式进行公告。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看到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一定要马上针对该文件进行拍照、录像,这是很有必要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会马上自行撕毁,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第一时间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和补偿标准,这点大家一定要有所了解。
不过,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并不是相关部门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想啥时候作出就能啥时候作出的。虽然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非如集体土地征收那样复杂,但其也有着很严格的法定程序。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要先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由评估机构人员入户调查,结合实际的情况等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应当要马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需要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需要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需要马上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
二、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与此同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还需要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一个普通的征地拆迁项目往往会涉及上百户被征收人,甚至是更多,尤其是当遇到棚户区改造这类项目时,因此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讨论则成了必须要履行的一个步骤。
另外,该条规定还明确规定,相关的征收补偿费用,还需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以及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所有的征收费用只能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不可以用于其他。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再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除了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外,还需要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相关的无证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开展具体征收工作的前置工作。
然而在我们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只经历了房屋征收决定,并没有经历过房屋评估、常务会议讨论、对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等等。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没有实地入户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没有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认定、处理,在还没有履行房屋征收决定前置工作之前,就马不停蹄地作出了征收决定,尤其是我们本文中提到的第三点。
实践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常会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此时,房屋征收决定早已作出),才对此类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甚至是在未履行这些程序时,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在补偿阶段,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认定未经登记的房屋,很有可能就是为了促进征地拆迁,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想以拆违的形式达到征收目的,如低成本征收等等。
但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在未履行这些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其所作出的这一份文件一定是违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若想在拆迁中不吃亏,可以针对该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
事实上,可以确定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况还有很多,不仅仅可以只通过以上三个程序来确定征收决定的违法性,在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相关部门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从原则上来说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也可以针对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是确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只能是在相关部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所以,在看到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瑕疵,作出程序不合法,征收决定内容不完整等,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