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侵占、挪用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的费用。《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挪用、侵占或者是截留。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村委会却擅自将这部分补偿费用据为己有,有的甚至还要求被征收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这种补偿安置方案。河北省的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是河北省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可是后来当地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土地。遇到征收李某其实是非常高兴的,其想着通过征收可以改善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但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委会却恶意违反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征地农民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以每年1100元,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款,并且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
面对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李某等人便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村委会为了让李某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对李某等人进行骚扰,不堪烦扰的李某等人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随后便联系到了凯诺律师,经过与凯诺律师的详细地沟通,最终,李某等人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帮助自己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
【办案过程】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针对李某的所描述的情况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同时在经历过多次沟通之后,凯诺律师制定了一整套维权方案,并且该维权方案取得了李某等人的认同。针对本案,凯诺律师决定先针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多管齐下,以达到维护李某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最终,经过县人政府的审理,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在十日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款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但本案中,村委会竟然违反法律规定,重新调整土地等的方式,变相克扣村民的补偿款,这显然是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投诉、举报以及法律途径来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