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纠纷律师: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民账户合法吗?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单位,都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简而言之,就是征收方在实际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房屋之前,相关的补偿费用必须要足额到位,如果没有足额到位,那么就不得推进征收工作。但是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很大意见的情况,有些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拟定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所以,在面对补偿不合理的时候,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成了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惯用方法。
可一旦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必定就会导致征收项目停滞。因此,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而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时,往往会让村委会或是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直接将极低的征收拆迁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那么,征收方直接将被征收人认为不合理的补偿打入其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不合理的补偿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