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征收集体土地,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上房屋能参照590号令来补偿?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距大,所以,常常也会引起各种矛盾纠纷。而且还有的被征地农民也会一下产生疑问,为什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那么低,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就能那么高?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时,就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吗?
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能依据590号令来补偿安置吗?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征收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肯定是不能依据590号令,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来补偿的,否则这肯定就乱套了,即使征收程序也是不可以的,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推进,即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否则违法。
但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房屋所占用土地,或者是农村集体土地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前,已经早早的被纳入在了城市规划区内。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还不少,有的农村由于地理位置比较优越,适合开发建设,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发展需要,相关部门便会早早的提前将该区域内的土地,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说此地块已经被征收过一次,但并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只征收了部分土地,在第二次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前,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
那也就是说,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且还是在最近一次征收之前纳入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讲,补偿标准则可以参照590号令,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似的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光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这里可以再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下,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自己家房屋所在土地(尤其是地理位置靠近市区的,一定要询问相关部门房屋所在地有没有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如果有,但征收方仍然执意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对被征收人来说肯定是不合理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同时还能尽可能的减少征收补偿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不过,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对于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可以参照590号令来进行补偿,但是这并不代表征收方就完全可以依据590号令中的征收程序来推进征收。
也就是说,不管农村房屋所在区域有没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程序仍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进行,否则征收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违法违规的推进征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确实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安置决定等,那么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请求法院依据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