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征地纠纷律师: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截留,其能截留吗?法律这么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之前,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征地补偿。
其中,给予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在这些补偿当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一般情况下,需要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也就是土地使用权人,不能经过村委会或者是其他人员。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被征地农民(土地使用人)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这部分补偿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上的。
实践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了村委会,那么这两部分补偿被征地农民就没有权利拿了,就全部归村委会所有,而且绝大部分的村委会也会这么认为,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理所应当,其有权就这部分补偿进行处置。那么,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就真的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了吗?
其实不然。
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就应全部归农村集体所有。我们都知道,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不仅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较大的调整,而且在补偿标准上也是进行了修改,可以说是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虽然这两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谁,但是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地方相关的情况也都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并在办法中也纷纷明确了土地补偿费最终的去向。
比如《尤溪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另外在《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该办法第七条,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有极个别的地方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也明确规定了需要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总而言之,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并不是归村委会全部所有的,从上面的部分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数地方都规定,村委会只可以截留土地补偿费中的百分之二十,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其余的百分之八十都需要由其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甚至私自装进自己的腰包里。
比如在《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要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如果因截留等造成了损失,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般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的,通常是土地有依法确权的。也就是说,如果自己家被征收的土地进行了登记备案,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就可以拿到土地补偿费,可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依法登记,那么这部分补偿就有可能会被村委会截留。
当然了,对于已经依法登记了的,如果村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自己所有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费,或者将绝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截留,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针对这种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在接到村民的投诉之后,需要核实,一旦情况属实,应责令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对于相关部门对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情况置之不理的,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