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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纠纷律师: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能随便调整土地吗?
发布日期:2025-04-01点击率:16

  北京农村土地纠纷律师: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能随便调整土地吗?

  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国家在保护农民老百姓土地权益、保护土地,尤其是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方面可以说是下了很大的功夫,不仅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且也以各种政策性文件来禁止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形,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要确保农民老百姓土地权益不受损。

  只不过,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是实践过程中,因土地引起的纠纷仍然很多,比如农民老百姓的承包地被村委会流转了,相关部门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因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强制占用了土地,或者说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随意划分永久基本农田,村委会擅自调整承包地等等。

  事实上,不管是流转土地、调整承包地,还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都直接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就土地流转而言,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就明确规定,村委会其实本就没有权利直接流转土地,也没有权利调整承包地,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归村民个人所有,但是在流转之前,村委会也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流转土地,那么其才可以将土地流转,而且对于土地的调整,只能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承包地受损的情况下进行,且还要经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而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承包地的,那么相关部门则需要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落实土地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的情况下,还需要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征地,在获得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后,征收方才可以进一步推进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