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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搬迁费,以及奖励补助费,若征收的是经营性用房,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等。
其中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外,其余的补偿需要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所有是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费则会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过,根据地方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两部分补偿可不都全部归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可以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了一大部分,甚至以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为由,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截留,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