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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处,却被当信访事项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县规划局重新作出处理
发布日期:2025-11-27点击率:164

  违法占用土地,申请查处,却被当信访事项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县规划局重新作出处理

  未批先占、违法征地、破坏耕地等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并不少见,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可以说是时有发生,经常有征收方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直接推进征收工作,并直接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直接开工建设。

  但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实施征收土地进行非农业开发必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谁都不可以强行占用土地,即使是旧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实施土地征收程序上则更为严格,征收方必须要先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即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如果征收前置工作未履行到位,征收补偿没有专款专用,落实到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地则不给批准。

  但是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后,虽然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仍然在个别的征收项目中会出现。那么遇到未批先占,违法占地的情况时,当事人应该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何某是浙江省人,其所承包的土地因扩宽道路被破坏了,地上附着物、青苗也被毁于一旦,这给何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耕地因施工被破坏,何某一时也无头绪,虽然找过相关人员,但是却没有给何某一个说法。何某再三思索之后,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所以何某决定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随后,何某经过多方打听与对比,最终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针对何某的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而何某与凯诺律师在经过多次沟通后,也委托其来全权处理此次土地被破坏一事。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又重新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并且还专门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希望能帮助到何某。

  按照维权方案,凯诺律师指导何某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与此次征收项目相关的文件材料。然而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得知,该征收项目中并不涉及何某与其他村民的土地。针对该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凯诺律师马上指导何某针对此次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行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查处申请之后,却以信访事项作出了处理,而且还称未批先占的地块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责令涉案集团停工。针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凯诺律师其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因此针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凯诺律师又指导何某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意见答复书,责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何某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事情作出处理。

  针对本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理认为,何某申请查处违法占地、非法用地的行为属于控告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履行对何某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将何某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事项以信访事项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而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中并没有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侵害何某的相关权益作出明确答复,其所提供的证明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工作。

  最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何某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那也就是说,当老百姓遇到土地征收中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时,其是有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书之后,应当要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那么也应当要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甚至是可以违法建设单位退还土地。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的申请作出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倘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