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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每个地方都不是一样的,但从各地方公布的来说,基本都是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百分之二十左右的留在村委会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当然了,并不都是所有的地方会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也有的会按照百分之七十左右进行分配。
比如《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可以留在村委会,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
《秭归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依法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从上述的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至少不能低于百分之七十,如果村委会拿走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只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百分之四五十,甚至更少,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