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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答!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要符合这四个条件,不符合的不能申请!
发布日期:2018-09-06点击率:1016

  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衡水景县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的问题。景县国土资源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农村村民符合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我是衡水景县农村人。现在村里传言2018年8月31日之前把闲置的宅基地盖起房子来,就可以发放不动产证,过了这个日期就办不了不动产证。请问这是不是真的?还有如果日后有需要盖房,是不是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都需要什么手续?望相关领导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景县国土资源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这个传言是不对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建成的农民住宅,权属来源不清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省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根据以上规定,2009年12月31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其所占用地宅基地只调查,不予确权。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一户一宅”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一户多宅”的。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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