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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款到底能不能继承?
发布日期:2018-08-31点击率:859

  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在热火朝天的在征地拆迁。然而,征地拆迁中不免会有家庭因征地拆迁补偿款闹上法庭。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而原告只打“赢”了部分官司,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也没有他们提出的诉求那么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北京拆迁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一则案例!

  老太太去世 两儿两孙为征地款打官司

  李老太太在生前有三个儿子,李老太太的老伴病逝的早,而李老太太的儿子老大跟老二也早已结婚分家。李老太太和她的三儿子共同生活在一起,一直到前几年李老太太去世。

  20多年前承包土地时,李老太太的承包土地和老三的承包土地划分在一起,户主为李老太太的三儿子。共分得承包地6.3亩,承包期30年。其中,李老太太是被告老三家庭经营户的成员,享有1.26亩责任田。随后,因国家需要建设,李老太太享有的1.26亩责任田分三次被征用。其中,0.666亩是在李老太太生前被征用,剩余0.594亩责任田是在去世后被征用。

  在李老太太去世时,她的大儿子已经去世,但是,老大的两个儿子和李老太太的二儿子都认为,李老太太的征地补偿款,应该有他们的一份。为此,他们三人将李老太太的三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一部分可继承一部分不能继承

  原告李老太太的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和二儿子都认为,李老太太1.26亩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李老太太留下的遗产,由三兄弟平均分配。而李老太太的三儿子答辩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户为承包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李老太太与被告李老太太的三儿子同属承包经营户成员,土地及补偿款属于李老太太三儿子一户生活经营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李老太太的遗产。分割土地补偿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老太太生前被征用的0.666亩土地的补偿款属于李老太太的遗产,但是,老人去世后被征用的0.594亩土地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所以,扣除李老太太的丧葬费用2万多元后,原告对李老太太45948元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该款由原告李老太太的二儿子、被告李老太太的三儿子分别享有1/3,即各15316元,原告李老太太的大儿子的两个儿子也享有1/3,即每人各享有7658元。

  法官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

  征地补偿款,能不能继承?法官说,这要看是生前征用还是死后征用。

  首先,这个案子中,李老太太生前被征用的0.666亩责任田项下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

  其次,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以,根据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李老太太死后尚余0.594亩责任田,应由李老太太的三儿子承包经营户继续承包经营。这0.594亩责任田,被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也是李老太太的三儿子承包经营户所取得的收益,不属于老太太的遗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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