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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关职责 被法院判违法
发布日期:2021-07-07点击率:613

  张女士等人是石家庄人,2018年,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中的内容包括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安置办法等。张女士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但是后来,就补偿事项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等便以邮寄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然而,相关部门在收到该申请书之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张女士等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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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张女士等人便在凯诺律师的指导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张女士等人认为,相关部门作为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法定义务机关,在收到其邮寄的申请书之后,应当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可是让自己没想到的是,都已经过了法定期限,其都没有收到任何的回复,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庭审中,张女士等人明确其申请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非是对案涉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不服,而是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应得的补偿款数额进行确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其次,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因此本案中,相关部门批准征收被征收人所在村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是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

  再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在依法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且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批复之后,征收方虽然按照上述规定作出了征收土地和补偿方案的公告。但是,被征收人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时,相关部门却没有及时地作出任何的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60天内对张女士等人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被征收人可能会常常遇到相关部门不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比如对自己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答复,对自己举报或是反映的违法行为(事实)不及时查处等,对此,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建议被征收人不要慌张,不要害怕,可以先及时地搜集相关的征地拆迁证据,比如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然后依法举报、反映或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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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接到举报申请后对相关事项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拒绝处理或者未完全履行,那么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只要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处理或是回复,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他们的这种不作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