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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评估环节诸多不合法,补偿决定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1-07-13点击率:531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份文件,可以说这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通常便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旦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摆在被征收人面前的大概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被征收方强拆,一种是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阻止征收方将房屋违法拆除,然后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从而争取与征收方再次协商补偿的机会。

  可是此时,可能会有很多被征收人提出质疑,补偿决定是相关部门下发的,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等于是难上加难,那么果真是这样吗?下面我们就通过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子来看一下,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究竟能不能被撤销。

  高先生在兰州市所拥有的住宅系xx公司修建,该厂在房改售房时,高先生只享有70%的产权,房屋产权办理在该厂名下。2014年该厂将剩余的30%的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高先生,但高先生没有办理分户产权登记。

  后该房屋因当地铁路项目被征收。但高先生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2016年,征收方对高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高先生委托凯诺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补偿决定。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的诉求。随后,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作出如下判断

  1、评估机构的选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以协商、投票、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而是由相关部门指定的,这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和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2、评估机构未对被征收人作出分户评估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结论确定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并向高先生进行了送达“错误”,评估机构从未向高先生做出过最终的分户评估表,只是作出了《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而且还没有依法送给被征收人。相关部门仅仅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作为涉案房屋评估的结论,评估程序存在违法之处。相关部门依据程序违法的评估结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亦属于违法。

  3、剥夺了被征收人提出复核和鉴定的权利。

  4、评估机构未区分每家每户的不同情况

  本案中,相关部门将评估价格向有关部门请示并批准,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统一确定为xx元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认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并且,本案中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不能证明其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低于该市场价格。

  最终省高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千万不要大意,也不要不管,一定要注重起来,否则就会被征收方认为您同意征收补偿决定,从而强制拆除房屋,失去谈判补偿的唯一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