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来说本是一件好事儿,因为,如果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落实补偿安置,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不仅可以通过征收改善居住环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活质量。
可惜的是,近几年的征地拆迁却让许多被征收人特别的心寒,其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补偿和征收方违法征收的问题。实践征收中,虽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多多少少会发生一些矛盾,但是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往往不会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感受,经常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子来为大家来说一下,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能不能为了项目进程而强拆老百姓房屋?
戚先生是安徽省某村村民,他们以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2月,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从该公告中得知,戚先生的房屋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因为补偿特别的低,所以戚先生与征收方协商过多次,但终究是没有结果,所以戚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让戚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却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2018年10月份,联合城管执法人员包围了戚先生的房屋,并且在相关部门的指挥下对戚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拆之后,戚先生立马拨打了110报了警,希望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民警却声称此次拆除系相关部门行为,无法阻止。
面对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戚先生找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根据戚先生所阐述的事实情况,初步判断了这次案件中的违法点,戚先生在听过凯诺律师的分析、讲解后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在接受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戚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戚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收集获取了相关材料证据之后,凯诺律师指导戚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戚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相关部门是否本次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二是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权实施征收的为区、县级政府部门,而且相关部门还具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并且在戚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也可以看出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都位于拆除的现场,因此,就本案而言,戚先生有充足的证据确定相关部门是整个强制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
针对第二个问题,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那么相关部门还应当要进行要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另外,即使是违法建筑,那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需经过催告等程序,如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可以强制拆除。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进行拆除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催告戚先生,而且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也并未保障戚先生的陈述、申辩权,这严重侵害了戚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庭审中,尽管相关部门在极力的摆脱自己的罪责,但在充足的证据链下,最终法官还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戚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其实,征地拆迁中,尤其对合法建筑的强拆,相关部门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的,一般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就对合法建筑或是违法建筑就直接强拆,那么当事人呢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因为征地拆迁涉及到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必要时一定要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