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遇到被逼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此前就有山东的当事人在凯诺所的咨询平台上说,他们那要进行拆迁,但给的赔偿非常的不合理,所以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但是事后却接二连三的遭到逼迁,最后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给拆了....
类似于这样的案件,凯诺律师办理过不少......
周女士是浙江省人,在所在村拥有两幢房屋,其中一幢建筑面积是62平方米,这是周女士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其弟周某的房子,另一幢则是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批准后建造的合法房屋。
在2016年的时候,当地因园区拆迁清零,需要拆除周女士两处房屋,其后有人就与周女士商谈拆迁补偿,但因拆迁补偿过低,周女士并未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但周女士的这种行为让拆迁方不满,在未经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周女士的两处合法房屋均给拆除。面对拆迁方的这种行为,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委托了凯诺律师。
针对该案件,凯诺律师全面、严格的审查和分析了相关部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通过对相关部门提交的举证证据的分析,凯诺律师确定了庭审思路。
本案的争议在于街道办提出的不合理补偿以及街道办认为周女士的房屋并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系违章建筑。针对这一个焦点,凯诺律师认为:
第一,在周女士对评估单中的价格有异议,未同意搬迁的情况下,街道办自行强加上周女士愿意先拆后确定价格的意愿,这违背了周女士真实的意思。
第二,街道办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将周女士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且在拆除之前未先行告知周女士相关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便作出处罚决定书,这严重侵害了周女士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第三,街道办未严格遵照征收程序,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就对周女士房屋进行了拆除,街道办的这种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而且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本案中,街道办自行强加当事人意愿,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实属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对周女士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房屋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无论是谁征收都应当要依法进行,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只有这样在拆迁时才能减少矛盾纠纷,才能促进拆迁工作。
不过凯诺律师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认为评估报告有漏洞,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也可直接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千万别只与拆迁方耗时间,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可能面临着强拆,虽说强拆之后依然可维权,但这也会给案件带来不少的麻烦,因此被征收人在必要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